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溫行業協會
會費管理辦法
第一條為做好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溫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會費的收取使用與管理工作,根據民政部門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有關規定
和《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溫行業協會章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按時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,會員繳納的會費,是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。
第三條會費的收繳、管理與使用應堅持量入為出、守法、厲行節約的原則。
第四條會員應于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,新入會會員在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。
第五條會費標準
(一)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;
(二)副會長、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;
(三)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;
(四)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;
第六條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及管理,并開具《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》。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,重大活動或主要項目開支由協會負責人會議審定。
第七條會員因特殊情況需減免會費的,可向協會提請,由協會理事會討論決定是否準予減免。
第八條對于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,被視為主動退出協會會員,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。
第九條會費應按照協會的宗旨在以下范圍內使用
(一)會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(二)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以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會議費用。
(三)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、福利、社會保險等及協會所需辦公設施和用品的支出。
(四)協會內部刊物和網站的開辦運營費用支出。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條財務收支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,在年檢時向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,并按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規定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溫行業協會秘書處